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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法制日報
不可降解塑料袋雖然小,卻關乎到多方利益和公眾消費習慣的重塑
國家發展改革委、生態環境部等九部門近日聯合印發《關于扎實推進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》,提出自明年1月1日起,在直轄市、省會城市、計劃單列市城市建成區的商場、超市、藥店、書店等場所,餐飲打包外賣服務以及各類展會活動中,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,但是暫不禁止連卷袋、保鮮袋和垃圾袋。
稍有環保常識的人都知道,不可降解塑料袋即使深埋在地下,也需要近兩百年才能腐爛,不僅影響土壤的滲透力,還會嚴重污染土壤。也正因如此,我國在2008年開始實施的限塑令中,把不可降解塑料袋作為重點限制對象。在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已成基本共識的現實背景下,全面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,無疑對從源頭上減少生態環境污染具有重要意義。
然而,一紙禁令能否真正杜絕不可降解塑料袋,顯然還有待觀察。此前,施行了12年的限塑令雖然在實踐中起到了積極作用,但其效果仍未達預期,即充分證明了限塑令的落地不可能一蹴而就,如何讓不可降解塑料袋的禁用政策應聲而落,無疑考驗著政府的治理智慧。
眾所周知,不可降解塑料袋雖然小,卻關乎多方利益和公眾消費習慣的重塑,全面對其禁止必然阻力重重。就現實而言,不可降解塑料袋目前已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,監管再怎么不遺余力,也有可能出現執行效率偏低的情形。同時,生產商和零售商家都對不可降解塑料袋有著一定的利益訴求,難免有逃避監管的動機和沖動。
此外,消費者因長期享受不可降解塑料袋帶來的便利,短期內恐怕難以割舍這種消費依賴。監管有難度,生產有利益,消費有依賴,各方市場主體利益訴求的相互疊加交織,這就為不可降解塑料袋留下了生存空間,導致禁令難以完全落實,這也注定了禁令的落地不能僅憑某個方面的單兵突進,還須以綜合治理思維為基本導向,方為上策。
確保不可降解塑料袋的禁用政策落到實處,首先有賴于監管的強化。對政府部門來說,強化監管、創新監管方式,是強化源頭治理的題中之義。一方面,政府應與時俱進完善禁令,對不同領域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提出分類管理要求,輔以配套細則,將外賣、快遞等行業納入禁令范疇,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裝使用。另一方面,應強化監管,針對不可降解塑料袋的禁產、禁售、禁用形成監管合力,嚴堵不合規的不可降解塑料袋進入市場。
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,須臾離不開社會、市場和消費者的參與。對此,既要積極研究和推出相關替代產品,以更好滿足消費者需求,又要在替代產品一時難以成熟和推廣的情況下,在可重復使用方面進行創新,比如引導外賣、快遞等行業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包裝。在此基礎上,大力倡導綠色生活理念,促進公眾改變消費習慣,在日常生活中自覺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。
“不謀全局者不足以謀一域。”不可降解塑料袋雖小,卻考驗著治理的大智慧。鑒于此前禁塑令不甚理想的執行效果,為了如期完成2020年底塑料污染治理各項階段性目標任務,并最終切實有效控制塑料污染,我們更應該從創新監管方式、引入市場力量、提升消費者環保意識等方面,引入綜合治理思維。如此,不可降解塑料袋的禁令才能在執行中不至于落空,并真正釋放出助力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力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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